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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4    点击:

职业技术学院、各处级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139号)精神,现就开展2014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回区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重点资助近10年回区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取得学位(经教育部证明)的人员;公派留学人员;自治区“511人才工程”境外培养人员。
2、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3、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资助经费类别与额度
(一)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区留学人员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二)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为 2—5万元人民币。资助近期回区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有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三)小额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资助留学回区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重点项目和项目启动资助经费,须由本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申请小额经费,须由本人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小额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二)根据《申报名额分配表》,公司只能推荐重点项目类项目1项,项目启动类项目和小额资助类项目各2项。各单位只能推荐1项。
四、申报时间
各单位请务必于2014年12月8日上午下班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人事处专技科,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tana1975@126.com。
五、经费划拨
重点项目、项目启动和小额资助经费经评审确定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全额下拨至受助者所在单位。
六、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并在2015年底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二)获重点或项目启动类资助经费的留学人员,须在2015年年终向所在单位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三)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后用于第二年的资助工作。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四)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五)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挪用资助项目经费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五年内不允许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的相关项目。
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开展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doc       

2、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小额资助经费申请表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小额资助经费申请表.doc
3、申报名额分配表 申报名额分配表.doc                  

                                       人事处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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