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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工作】深学细悟,严守纪律底线|第五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5-14    点击: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条例解读:

    预备党员虽然还未正式成为党员,但同样需要严格遵守党纪。当他们违犯党纪时,要根据情节轻重来妥善处理。对于情节较轻、尚可挽救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展开批评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错误,也可通过延长预备期来进一步考察和教育,以促使其真正端正态度和提升党性修养;而如果情节较重,表明其行为已较为严重违背了党的纪律要求,那么就应当果断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这体现了党纪的严肃性和对党员队伍纯洁性的严格维护,以确保党员群体的先进性和高素质。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条例解读:

    (一)当党员出现严重违纪行为,且这种行为达到了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程度时,党组织必须果断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这彰显了党的纪律的严明性和严肃性,对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损害党的形象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绝不姑息,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确保党的队伍始终坚守党的原则和宗旨,维护党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除了上述严重违纪需开除党籍的情况外,如果党员下落不明的时间超过六个月,这意味着其与党组织长时间失去了有效联系,无法正常履行党员义务和参与党的活动。此时,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是必要的举措。这既是对组织管理的规范要求,也是为了确保党员队伍的有序性和可管理性,避免因长期失联党员的存在而对党组织工作和党员队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党组织对党员情况的准确掌握和有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条例解读:

    此规定体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了对违纪行为的追究和处理。即使党员已经死亡,对于其严重违纪行为,党组织仍会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以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同时,对于较轻的违纪行为,也会作出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以表明对违纪行为的态度和警示作用。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条例解读:

    该条例所称的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这种区分明确了不同层次领导干部在违纪行为中的责任,有助于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纪律处分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处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条例解读:

    这一条例为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对于主动交代问题的党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分。这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既要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要鼓励党员积极改正错误,保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条例解读:

    此条例的实施可以确保党员干部在违纪行为发生后,不会因为职级或职务序列等级的问题而逃避应有的处分。同时,参照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也可以保证处分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不同标准的情况。此外,这一条例还强调了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有助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感。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条例解读:

    该条例意味着在计算经济损失时,不仅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还要将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开支和费用以及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一并计算在内。这一变化更加全面地考虑了违纪行为对经济造成的影响,有助于更准确地评估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并确保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公正合理。同时,也强调了对违纪行为的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该条例的规定旨在严肃处理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各种利益,维护党的纪律和公正,同时也鼓励违纪者主动认错、积极改正。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保护党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条例解读: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需在一个月内完成一系列相关事宜,包括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领导班子成员的还要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同时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若受处分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一个月内还应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党外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调整;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例全面细致地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的各项程序与要求。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条例解读: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有责任在六个月内把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进行报告,这确保了处分决定能切实落实并接受监督;同时,党员若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可依据党章及相关规定提出申诉,这既保障了党员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党纪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与科学合理。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条例解读:

    党纪处分是对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一种严肃处理,不取消处分体现了对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维护。这有助于强化党员的纪律意识,促使他们自觉遵守党纪。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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